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变加工贸易进步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并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年第3号公告予以发布。 关于缓税利息的利息率,调整为活期存款利率 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关于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公告规定,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依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关于公告的实行事宜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告同时宣布,《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目录”。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调 调整 整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内 内销 销征 征收 收缓 缓税 税利 利息 息适 适用 用利 利息
东方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 上一篇:
- 下一篇:肇事逃逸可以起诉他们保险公司吗
行政诉讼相关
- 09-01 WTO案例:中日贸易大战
- 08-31 2025年企业在海关商检时能否申请复检?
- 08-31 工商行政处罚记录如何消除?
- 08-31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 08-31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 08-31 行政诉讼立案需满足什么条件?行政诉讼一般
- 08-30 2025年民事诉讼原告律师的成本标准什么样的
- 行政诉讼热点
- 行政诉讼知识
- 热门城市